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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启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违规闲置地一律收回
2007年04月09日 15:16 来源:深圳商报

  4月6日,市政府四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原则批准《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了全市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市长许宗衡在会上强调,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上下必须厉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方案扎实推进清理处置工作,有效促进土地资源循环、节约集约利用。凡属违法违规、逾期未开发的土地,政府将一律收回。

  全市现有已批未建用地1003公顷

  据市有关部门初步清理,我市现有“已批未建用地”(包括商品房用地和产业用地)共359宗,面积是1003.9公顷(约10平方公里)。市政府常务会议强调,闲置土地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影响了我市土地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我市土地资源紧约束条件下,通过限期开发、对逾期未开发土地依法回收并重新招拍挂出让,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对于缓解目前我市产业用地紧张、建设效益深圳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已成当务之急。

  逾期未动工视为闲置土地

  《工作方案》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界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方案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方案还指出,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根据具体情形采取7种处置方式

  《工作方案》确定,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将本着处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置必须依法并依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根据具体情形,将采取七种处置方式:

  一是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二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三是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四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五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六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与补偿;七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一个月内形成闲置土地目录

  该方案还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程序、处置时间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根据谁参与审批、谁参与处置的原则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了分工,确定的具体处置工作流程为清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汇总清理意见、通知用地单位、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批、组织实施、执行等8个阶段。

  方案对处置时限也提出要求:方案经政府审定后一个月内,市国房部门应完成对我市已批未建地的清查,形成已批未建地目录;市国房局在清查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已批未建地目录发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提供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市国土资源和房产局在一个月内完成汇总工作;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房局应在汇总工作完成后15日内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对确认属闲置土地的,市国房局在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宗地拟定相应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后,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在10日内依法启动处置工作。(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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