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起,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如果未在开工前立下配套设施建设的“承诺”合同,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以往,市民在买房子的时候,售楼小姐经常“肯定”地承诺,楼盘绿化面积充足,有游泳池、超市等设施,结果直到住进去了,这些承诺都还没影,一问,得到的答复是——那些是我们二期、三期的配套,要整个楼盘全部建设完成才能交付。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作为保障措施,这项条例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将凭《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