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将可免缴个人部分的公积金。从今日始,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将实施新规:欠缴职工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即日起6个月内要一次性足额补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即日起60日内要办理专门的公积金账户。该规定的有效期为五年,新规全文可登陆www.gzgjj.gov.cn查看。
据了解,于今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全文共十一条。《若干规定》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广州市单位和职工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看点一:未建公积金制单位限60日内设立账户
此次规定所指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上述单位中,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者少缴。
看点二:未缴或少缴单位6个月内一次性补缴
规定明确,即日起,违反有关规定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补缴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及补缴计划,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后,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田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