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单位购买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低价房是什么概念?就是意味着你不用花高价从开发商那里买商品房,意味着你不会成为“房奴”。
在目前,能够给职工提供低价房的单位,很多都是令人眼红的单位,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收入高、福利好,又能拥有低价房,交点个税那真是九牛一毛的事情,有什么关系呢?
因此,笔者期盼着能够成为买低价房交个税的一员。但是从笔者周围的情况看,能够提供低价房给职工的,要么是政府机关,要么是垄断行业和效益很好的企事业单位。对于笔者这样单位一般和没有单位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只能冒充“大款”,硬着头皮去买高价商品房了。
现在有很大一部分像笔者这样既享受不到政府廉价房优惠政策,又享受不到单位低价房优惠的人,如果政府能对这些人用来买房的那部分钱适当减免个税,笔者心里或许能平衡一点。(徐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