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车位,等了两个礼拜,王女士还是没得到开发商点头同意。她被拒绝的原因与自己是二手房业主有关,其住宅的车位指标已被之前业主占用。广州市停车场协会副会长谢凯表示,并不反对开发商的做法,认为此举有规可循。
业主
不能区别对待二手买家
王女士近期在海珠区某盘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二手单位,为方便停车,决定从开发商处购买一个地下车位自用。然而令她失望的是,虽然小区还有全新车位在售,但销售人员却委婉对她表示,“无法帮忙解决购买问题。”
“每位业主都有权利购买小区车位,不能因为是二手买家就区别看待。”王女士忿忿不平地说。无奈之下,她只得转向二手市场,而目前该盘位置稍好的二手车位价格已达到36万元,比新车位贵10万元左右。
售楼部
前任业主已占购车指标
记者昨日就此事致电楼盘销售中心,接电话的售楼小姐称,该盘实行的是“一户一车位”的销售制度,即每户只限购买一个车位。上一任业主已经用房产证登记购买过车位,且至今没有售出,因此王女士无法获得新车位的购买指标。
“我们楼盘车位供应不足,销售时首先得满足一手业主的需求,但也不反对二手甚至三手业主购买,前提是其房子之前并没有车位购买记录。”销售人员强调并没有对业主进行区别对待,只是按照规定办事。
专家
缺补充规定致问题出现
广州市停车场协会副会长谢凯对该盘做法表示认可,并称楼盘在车位销售过程中的执行依据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交委联合发布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当中第八条指出,“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买一个车位”。
谢凯表示,《规定》虽然在2008年3月出台,但内容的约束范围并不受时间限制。在正式发文之前,政府曾考虑过撤出机制的问题,即将业主房产和车位权属实施捆绑,当业主售出房屋时,也应当取消车位产权,避免有效车位的闲置。但当时新的物权法对车位独立产权有详细的描述,为避免政策冲突,最终出台的文件并没有相关补充规定,这就导致了王女士遇到的前任业主持有车位,后任业主无法买入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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