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开发公司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购房款共计7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房山法院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郑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全部房款。后由于开发公司迟迟不交付房屋,郑某无奈提出退房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6月,郑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分两次退还郑某购房款,如未按期履行,未付款项双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在本案中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公司应按照退房申请约定的时间将购房款退还郑某;2008年6月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应视为双方对退房申请内容的变更,开发公司应按照协议内容,将未退还的购房款双倍退还给郑某。
最终法院判令北京某开发公司给付郑某购房款及双倍赔偿共计70万元。(通讯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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