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书不具"绝对"证明力 其它反证亦有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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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权属证书不具"绝对"证明力 其它反证亦有效
2009年04月27日 19:22 来源:新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儿子结婚不久,老父出资买房,并将房屋的产权人写成儿子的名字。几年后,儿子、儿媳闹离婚,老父害怕房产被分割,在儿子离婚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为其所有。

  2003年,孔军和胡丽登记结婚,双方结婚不久,孔军的父亲出资首付款15万元在甘井子某小区购买一套120余平方米、总房款38万元的房产,银行贷款23万元,每月还贷2000元。房屋登记在孔军名下,贷款也是以孔军名义办理的。

  2008年,孔军和胡丽婚姻出现红灯,胡丽搬出家门,此时,孔父考虑到万一儿子和儿媳离婚,儿媳必然要分得房屋份额,于是,孔父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该房屋所有权为其所有。

  在法庭上,孔父的儿子孔军同意该房屋为其父所有,而在法庭上,儿媳胡丽却不同意,提出该房屋虽然在其丈夫孔军名下,实际出资人为自己,与原告孔父无关。

  庭审中,孔父指出,当初贷款买房,由于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贷款,才以儿子的名义贷款,首付款和后来每月所还贷款都是自己支付的,有收据为凭。另外,孔父在法庭上还拿出一份由孔军和胡丽在2006年向其出示的证明,证明在2003年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孔父的,与夫妻二人无关,上有签字和手印。对于该份证明,胡丽指出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当时家庭矛盾重重,丈夫多次殴打自己。同时,胡丽也拿出多张借条证明其和孔军向自己亲属借款购房及还贷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权属证书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如有他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属证书记载的产权归属有错误,法院就应当根据反证认定争议的物权归属。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孔军名下,但原告孔父有实际支付房款、接受交房等证据,同时孔父还提供了缴费的相关证据的原件及二被告出具的证明,足以认定该房屋归属原告所有。对于胡丽所说借条一事,法院已另案处理。

  2008年12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争议房屋为原告孔父所有。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刘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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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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