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济南市民刘先生出现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现场,保修期内,他买的商品房出现了质量问题,目前他与开发商还在协商如何赔偿、维修。然而不久前刘先生得知,开发企业要从济南撤离,而他的房子质量问题极有可能无人负责。
据刘先生介绍,2003年他买下一套阁楼,2004年5月开发商交房,交房后刘先生发现新房存在房顶漏雨、烟道无法使用等问题。与开发商多次交涉后,对方同意维修,但过后刘先生发现,屋顶漏雨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几场大雨过后,他屋内出现大面积渗水。开发商也没有解决刘先生烟道无法使用的问题,最后还是物业公司帮刘先生在公共烟道上另开了一个口,暂时解决了问题。
在咨询现场,济南市建委政策法规处一位张姓负责人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质量保修金制度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实施后解决这种问题不再困难。
至于刘先生的问题该怎样解决,这位负责人给出两个方案:第一,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开发企业,即使开发企业离开济南或者注销,司法程序启动后,可异地追诉,直至其关联单位;第二,向建筑质量监管单位投诉,由建筑质量监管单位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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