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不久就变得面目全非:墙面开裂、地板变形,房屋无法居住。赵先生打听后才知道,该房屋曾经发生过严重的渗水事故,但购买时卖方余先生并未告知这一点。赵先生与卖方协商索赔无果后,将卖方余先生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余先生赔偿原告赵先生房屋修复费用15万余元,并赔偿原告赵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26万余元。
隐瞒瑕疵卖房
2007年8月,赵先生经本市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向余先生购买了的位于本市长宁区天山地区的高层复式房,该房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转让价 902万元。双方合同约定该房屋内一切设施及装修随房屋转让给赵先生。当时房屋正出租给一家公司使用,月租金为人民币 4.05万元,该租约也随之转让给了赵先生。
同年11月,地板架空层内的积水开始渗漏蔓延,致使墙面开裂,地板起拱、变形,地板内发霉生虫,已不适宜居住,租客因此中止了租赁合同。
原来,就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半个月前,本市下了一场大雨。由于这套房屋露台的地漏堵塞,导致露台积水并渗透到房屋内,造成客厅、餐厅等严重积水,天花板、空调回风口滴水。当时清洁人员仅将表面的水渍全部清洗干净,但对残留在地板架空层内的积水并未清除,对房屋带来极大的隐患。如此重大的事故,余先生在签约时并未告知赵先生。
有违诚信赔偿
原告赵先生认为:余先生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该房屋曾发生过严重的渗水事故,有违诚信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余先生支付房屋修复费用,以及房屋不能使用而造成的租金损失26万余元。经鉴定:房屋全部修复费用为15万余元。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先生对出售的商品房负有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支持原告诉请。
-法官提醒:
在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余先生未将房屋曾发生过严重的渗水事故告知原告。由于表面积水已清除,积蓄在木地板架空层内的水对地板造成的损害当时还未显现,原告无法发现隐藏的缺陷。由于房屋在出售时已存在质量瑕疵,余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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