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一些楼盘合同藏物业收费猫腻:政府限价无体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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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一些楼盘合同藏物业收费猫腻:政府限价无体现
2009年04月20日 14:46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近,有市民反映,广州荔湾区某高层住宅售楼时便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2.8元/平方米,高于市物价局规定的1.96元上限。记者摸查发现,许多售楼合同往往包含物业收费标准,几乎让政府限价无从体现。

  记者来到该楼盘,了解2.8元/平方米的收费缘由。物业服务中心的陈小姐称,市物价局虽有过物业服务费1.96元的上限,但当初交楼时,业主都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合同,标明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业主可享受的物业服务内容。“这份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市的政策要高”。

  陈小姐说,这里的物业服务项目也经过严格审核,超过“一级资质”,比市物价局定价的服务标准要高,比如,提供的是酒店式服务,除了日常清扫,还可帮业主预约干洗衣服、订票等。

  据其称,他们的收费标准早在2007年就经过了市物价局的审批。至于“1.96元上限”的说法,这位人士认为,市物价局仅在报纸上提过,没有出台专门的文件,“并没有什么法律约束效力”。

  记者随后致电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市物价局2004年就公布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其中电梯房服务标准达一级的基准价为1.7元/月·平方米,浮动上限为1.96元。“楼盘认为政府没有相关文件的说法属信口开河”。

  另外,该楼盘在售楼期就确定了物业管理价格,这是在未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实行的。按照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若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由物业公司向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但记者联系荔湾区物价所价格科,据了解,该楼盘并未在这里备案。

  记者了解到,楼盘在发售时就已签订合同,并标明物业服务费的做法,眼下比比皆是。由于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多是亲缘关系,发展商推出售楼合同直接就把物业服务也包下来了,以至于之后的政府限价几乎都是落空的。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要特别加强对商品房交付之前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定价的监管,做到“关口前移”。(记者戚耀琪、实习生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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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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