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结婚后就一直和丈夫梁先生共同居住在梁先生的母亲丁老太承姐的公有住房内。2004年,丁老太承租的这套公有住房拆迁,当时因为陈女士的户口在该公有住房内,且陈女士也实际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所以陈女士作为同住人被列为了拆迁安置人口。由于拆迁时,陈女士正患病住院,所以没有参与拆迁。陈女士的丈夫梁先生告知陈女士拆迁是货币安置的,一个人五万块钱,陈女士对此也没有多问。丁老太也没有将陈女士应得的拆迁补偿款给陈女士。之后,陈女士和丈夫梁先生在外借房居住。近日,陈女士的婆婆向陈女士索要身份证,并告知是为了退税之用。经陈女士调查后才得知当初拆迁时丁老太用大部分货币补偿款购买了一套回购房,而这套回购房登记在了婆婆丁老太一人名下。陈女士知道这些事后,就要求入住该回购房,但婆婆不同意。无奈之下,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回购房享有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由于涉及的是共有住房的动拆迁,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故陈女士作为同住人对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享有相应的份额。因为回购房本来就是拆迁安置中的优惠购买房屋,且回购房出资是安置补偿款,所以登记在陈女士的婆婆丁老太名下的回购房中也应有陈女士的份额。现该回购房只登记在丁老太一人名下,明显侵犯了陈女士对回购房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故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该回购房归丁老太所有,丁老太给予陈女士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作者孙洪林 系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