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后业主状告业委会首案终审胜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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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后业主状告业委会首案终审胜诉
2009年02月10日 15:44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王女士将业委会告上法院,认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召集业主大会、统计票权程序违法,而且形成的决议也存在虚假问题。

  日前,王女士已接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维持了西城法院此前所作出的撤销该业委会决议的判决。

  据悉,这是《物权法》实施后,本市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要求撤销决议的第一案。

  2007年8月16日,西城区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一个月后,业委会作出了业主大会决议(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业委会在具体操作中引起了业主王女士的不满。据王女士诉称,在上述决议形成期间,业委会竟然委托物业公司操作整个业主大会书面意见征集和统计票权等主要环节,而这次决议内容却又涉及到物业公司的利益,比如是否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费标准。

  王女士认为,让物业公司参与其中,由此形成的决议不仅结果显失公正而且存在虚假。比如,万通广场第25层是万通房地产公司,面积只有千余平方米,却计算出4.8万余平方米的票权,从而导致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决议被通过。

  王女士随后请求法院确认大会投票无效,并撤销形成的业主大会决议。

  对此,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辩称,业主大会的召开以及所作出的决议都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并非只针对原告王女士,而且决议内容也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是否行使撤销权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原告作为单个业主,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业委会方面同时认为,王女士的指责属于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该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配合完成具体操作工作,并不违法,物业公司也并不存在虚构投票权数的事实。但并未提供万通广场房地产公司拥有面积为4.8万余平方米的权属证明。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后,被告业委会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每位业主所拥有的投票权数对业主大会决议能否通过产生直接效力。

  万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组织者,对每位业主投票权数的计算应建立在每位业主实际房产面积上,而一审中双方对万通房地产公司是否拥有4.8万余平方米的产权面积存在异议,而且该异议对业委会的决议能否通过至关重要,因业委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此外,法院还认为,因物业费收取标准事关每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故2007年9月18日万通业委会擅自增加包干制内容的决议可能导致业主王女士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王女士就此提起要求撤销该决议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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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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