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陆老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产权房 “卖”给了女儿;三年后,其又上公堂向女儿追讨房款。日前,徐汇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陆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年逾九旬的陆老先生多年前曾因动迁分得一套产权房。 2005年3月,作为父亲,陆老先生以20.7万元的价款把房子卖给了女儿阿英。没想到产权过户后,女儿至今没有给付一分钱的房款,无奈只好通过法院来索讨房款。
审理中法官注意到,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确实蹊跷,合同中仅填写了房产的坐落、面积、转让价款,其余条款均未填写内容。还约定了双方在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放弃房款收付监管的权利,并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资金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由此判断,涉案父女之间并没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因为是父亲赠与,所以女儿无需支付对价。如今原告在产权过户三年后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房款,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