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佣金应找违约方要;房产局:合同签了就须交服务费;律师:可起诉中介“霸王条款”
刘女士收了买房人一万元定金并开具了收条,但没曾想对方突然毁约导致房子没卖掉。让刘女士更感意外的是,虽然交易没成功,但二手房中介公司却提出要按照“行规”从定金中扣留一半作为中介服务费。
遭遇:交易没成中介扣定金
去年年底,房主刘女士通过当地的一家房产中介服务公司,将自己一套价值72万元的房屋卖给陈某,陈某当场拿出1万元预付定金,刘女士立即开具了收款收据,当时在场的中介公司则表示,为了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要从中拿掉5000元代为监管收留,随后三方在中介服务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上签字,并约定60日内过户。
然而意外发生了,一个月后,陈某决定不买这套房了,并且愿意将1万元预付定金作为违约金还给房主刘女士。眼看房屋交易没有成功,而且耽误了交易时间,于是刘女士便向中介服务公司提出索要那另外被代为监管收留的5000元,然而却遭到中介的拒绝。
不解:没卖掉房为啥收服务费
“卖房没有成功,你们怎么还能收费用呢?”对于中介服务公司的拒绝,刘女士很是想不通。她指出,当初中介公司明确告知,1万元是作为购房定金的,今后可以冲抵购房余款,如果买方中途违约,购房定金归卖方所有。而且刘女士强调,当时给对方1万元的收条也是她开的,现在中介却把代为监管的5000元据为己有,毫无道理。
对于刘女士的说法,中介公司则提出,他们这种做法是目前中介公司普遍施行的惯例,即使房屋没有成交,但是中介已经为买卖双方服务了,就该以总成交价的0.7%收取服务费,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中介返还定金。
说法:两部门说法不同
无奈之下,刘女士给南京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打去了咨询电话,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他们处理该类投诉的方法,买方中途悔约的,购房定金归卖方所有;卖方中途悔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买方,中介公司的佣金应向违约方索取。不过,工作人员也强调,服务费究竟应该怎么付,最终还得按照合同双方的意愿,即合同上的内容来执行。
记者注意到,在中介公司与刘女士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服务费(佣金)的表述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中介方有权在定金中优先提取成交价1.4%的佣金,不足部分,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追缴,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无权要求中介返还定金(房款)。”显然,按照该条款的表述,刘女士全额拿回定金的可能性不大。
“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签了购房合同,那就意味着房屋交易发生,买卖双方需要支付佣金。”南京市房管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房产部门对中介公司的服务合同,并没有实行统一的强制标准,因此中介公司普遍使用自己的合同,只要服务收费有文字表述,就应该履行。
一方面是12315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的,可以全额拿回定金,一方面却是房产部门说的要支付服务费,两种说法让刘女士有些疑惑。
对此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的曹义怀律师指出,刘女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这笔被收走的服务费,而其根本的理由就是,中介公司对于服务费(佣金)的条款是霸王条款。
曹律师表示,定金和中介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收费性质,前者是买房人与卖房人的约定,和房屋中介公司无关,中介公司是无权支配和使用该项费用的。而根据这家中介公司的“霸王条款”,该公司显然已经越权收取了定金,自己赋予自己权力,不仅可笑而且也不受法律保护。(记者 陈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