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化名)涉嫌犯罪被控制,欠房贷6期被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起诉要求解除房贷合同。日前,一中院判决刘勇欠贷是客观原因,判决贷款合同不能解除。
判决书显示,2004年10月,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与刘勇签订借款合同,刘勇贷款109万元。合同约定,如刘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为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本息立即到期。刘勇贷款后,因涉嫌犯罪被控制,6期未还款。
招行北京分行起诉刘勇,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勇被取保候审后立即还款。银行继续在刘勇账户里划账。一中院认为,刘勇未按约定还款是被控制,说明其没有根本违约。一中院考虑到刘勇的房产证被招行持有,刘勇在法院审理期间多次表示愿办抵押,一中院认定双方合同仍可实现。一中院终审驳回招行北京分行诉求。 (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邹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