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方女士作为买受人,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一套总价900万元的别墅,并与卖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交付手续,在2008年2月10日前办妥房地产过户。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中介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拿到房产证,否则中介将承担房价20%的赔偿金。合同签订后,方女士支付了300万元的首付和10万元佣金。但直到2月底方女士仍未拿到房产证,在方女士的催促下,中介才告知方女士,银行未通过方女士的贷款申请,要求方女士再支付100万元。方女士当即将钱汇入了卖方账户。2008年4月,方女士终于拿到了房产证,前后整整延迟了1个多月。方女士认为中介延迟交付房产证已经构成违约,遂要求中介支付20%的赔偿金,而中介则认为房产证迟迟不能拿到是由于方女士没有贷款成功,不该由中介承担责任。那么中介是否已经构成违约?
涉案中介公司是一家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地为委托人服务。合同一旦订立受托方就应当勤勉履行已经订立的合同,严格遵守向委托人作出的承诺。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延迟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进行协商,作出合同的补救或者变更。本案中,中介公司与方女士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并保证在合同签订后的2个月内拿到房产证,并且指定方女士在其关系银行贷款。然而合同签订后中介没有将合同履行遇到困难,需要延迟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方女士,造成方女士延期拿到房产证。因此,中介公司未积极地履行其作为居间人的合同义务,是导致方女士延期取得房产证的主要原因。
同时,中介公司对方女士作出的承诺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本合同的完全履行,双方约定的赔偿金,是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成功而为此作出的担保,属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故中介公司应当支付方女士相应违约金。
方女士因延迟拿到房产证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认为中介公司确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导致方女士延期取得房产证,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方女士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全部由被告承担也显失公平,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中介公司收取佣金,就应提供周到的服务,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对客户的损失,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系本刊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