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交物业费业主不能拿钥匙 律师支招如何解决
2008年11月18日 16:52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张女士来电咨询:我在一家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但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我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直到9月才整改合格。当我办妥交房手续并到物业服务公司领取钥匙时,对方却以我未缴纳5月至9月的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交付钥匙,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该事例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是业主应当从何时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其二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扣留钥匙要求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未交房前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承担,本事件中的实际交房日期为2008年9月,因此,物业公司无权要求张女士支付此前的物业服务费。至于第二个问题,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内容,交付钥匙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为交付钥匙,作为被委托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照办,如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当中约定的方式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强行扣留业主钥匙。建议张女士就此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进行起诉。(记者 李广军)
【编辑: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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