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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夜丢6辆电动车 业主获赔嫌不够告物业

2008年11月18日 13:57 来源:海峡都市报 发表评论

  福州市民陈先生花3000多元买了一辆电动车,4个月后,这辆电动车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被盗了。事后尽管物业赔偿了2000元,他还是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再赔1000元。昨日,台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家住福州台江区江滨大道碧水芳洲小区。

  今年3月15日,他花3200元购买了一辆枣红色的电动车,并每月向物业缴纳10元停车费。

  陈先生说,7月20日下午5时,他下班回家后便将电动车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随即上锁并领取停车牌。谁知次日早上7时许,他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他赶紧向小区保安反映这事。当时,他了解到,和他一起丢车的,还有小区另外5名业主。

  他介绍,几经协调,7月31日,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包括他在内的6位丢车业主每人2000元,并让他们在协议书上签字,保证不再追究物业的责任。“其他人都签了,只有我没写同意,只写了句‘接收2000元,对以上处理意见保留自己意见’。”陈先生说,他每个月都缴纳物业费和10元停车费,这10元费用应属于停车保管费,现在丢车了,这应该是物业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另外,他还说,物业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门口贴有一张公告,上面列举了5条保管责任不成立的情况,而他都是按规矩办事,并未违反那些规定,物业应根据被盗电动车的价值全额赔偿。8月8日,陈先生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追加赔偿金1000元。

  对此,管理该小区的福州顺华物业公司表示,除缴纳10元停车费外,陈先生并没有和他们签订保管合同,且收费发票上写的是“电动车停车费”,因而物业公司承担的只是管理义务,而不是保管责任,况且车是小偷盗走的,陈先生不能把责任全推给物业。“我们已经赔了2000元,已经尽到责任了。”物业公司一负责人说道。

  业主的车子在小区内丢失,这样的事并不少见,那么,物业和业主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没有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物业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对此,台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向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同时,还缴纳了电动车的停车费,那就意味着物业要对车辆进行管理,负有保护陈先生车辆安全的义务,这在性质上属于保管费。而今,由于物业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陈先生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那么,物业应对该车辆丢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记者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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