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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占道停车费引发诉讼:归物管还是归业主?

2008年11月18日 13:49 来源:成都日报 发表评论

  业主在自家小区停车,依法缴纳一定的停车管理费是应该的,但是如果停车区域是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涉及到业主自身的物权,那么物管也不能完全占有这笔停车费,一方“独吞”。近日,广福桥巴黎阳光小区的业主们就和物管在停车费归宿的问题上闹翻了。今日上午,巴黎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瑞合物管一案在武侯法院开庭审理,业主委员会要求,瑞合物管应将两年来占有的54.4万元停车费予以返还。

  巴黎阳光小区于2001年建成后,一直由瑞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该小区内原设计的地面停车位为110个,后由于小区内业主的用车量增加,原设计的地面停车位已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致使许多业主(含部分租房人)的汽车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上。从2005年起,小区物管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停车场已饱和,每月地面停车量已达近300辆(不含临时停车数量),每月向停车的业主(含部分承租人)收取场地占用费100元/辆,物管每月从该小区收取地面停车场地占用费近3万元。

  业主朱女士表示,为这个事情,他们于2008年6、7月份就多次与物管协商,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但物管均以种种借口拒绝。2008年8月28日,业主委员会委托律师给物管发了《律师函》,后经双方律师协商仍然无果。所以诉至法院,要求物管返还不当得利——从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所收取停车费的80%——54.4万元。

  业主委员会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及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物管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所收取的停车场占用费,在扣除20%作为物管为此进行管理的必要管理费外,余下的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瑞合物管将所收停车费除去20%管理费后的80%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给全体业主即小区业主委员会。

  该案是我市首起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停车费纠纷案件。《物权法》施行1年多以来,业主与物管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引发的纠纷不断,记者从锦江、武侯等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涉及《物权法》的纠纷已经成为民事纠纷的重头之一。然而尽管业主与物管之间为停车费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但因停车费纠纷诉诸法律的却凤毛麟角。该案的宣判对今后规范小区物管收取停车费以及停车费的去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报将予以重点关注。(陈畅 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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