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的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北京退休工人耿女士购买的一套房屋,全款支付房款后仅8天,房价降幅超过了10%。经多次与开发商就退房事宜协商未果,耿女士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以房产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合同。记者获悉,近日,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耿女士认为,购房时,置业顾问信誓旦旦保证房屋不会降价。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公司也不诚实守信,致自己产生重大误解而上当受骗,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几十页的合同几分钟就签订完毕,是被告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使其仓促、草率的订立了合同;而合同中关于即使其愿意承担10%违约金仍不能要求退房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告未对此进行说明;关于抵押存在的问题,被告也没有明确进行告知。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
庭审时,房产商辩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承诺过房屋不降价,且房屋销售价格稳定,不存在大幅降价。房屋是商品,应该符合市场规律,其价格也有涨有跌。我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耿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夏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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