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刘先生入住新房后发现,因周围楼房的遮挡,房屋采光受到影响,朝南卧室及客厅冬至前后俩月无日照。刘先生起诉后,开发商经过勘察,承认存在采光问题,但表示,当初是按照建筑规划设计进行的施工,而且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他们没有责任。法院经过审理,也确认开发商没有过错。双方都没有过错,可损失谁来承担?
业主
房屋冬至前后俩月无日照
2004年3月,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中海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2005年5月,刘先生对房屋进行验收后正式入住。就在同年冬天,刘先生却发现,因受周围其它楼房的遮挡,其住房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俩月无日照,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因为房屋采光问题,刘先生与中海公司进行交涉,要求给予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刘先生诉至海淀法院,要求中海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开发商
按照规划设计施工无过错
该案被法院受理后,中海公司经过实地勘察,承认刘先生房屋的采光确实受到一定影响。该公司表示,造成刘先生房屋采光遮挡的楼房位于房屋的南侧与东侧,南侧楼房为枫涟山庄小区内楼房,东侧楼房则属于另一小区,而该小区于枫涟山庄修建时已经存在。
中海公司认为,他们在售房过程中已经将楼房的设计图纸、户型及相关规划手续张贴在了公告栏中。在此种情况下,刘先生自愿选择了该套房屋。此外,他们是按照建筑规划设计进行的施工,并且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因此他们对该房屋存在的采光问题并无责任。作为证明,该公司向法院出示了枫涟山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尽管认为自己无责,但中海公司仍表示,为了平息纠纷,他们愿意补偿给刘先生1万元。但刘先生并未接受此方案。
法院判决
开发商一次性补偿2万元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刘先生住房的采光问题确是因中海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的。但法院认为,中海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虽然中海公司愿意补偿刘先生1万元,但考虑到采光问题将对刘先生的居住造成长期的影响,因此该数额偏低,具体补偿数额最终由法院酌情判定。
另外,法院认为,由于该补偿为综合补偿,已经考虑到因无日照导致的采暖煤气额外支出费用的因素,因此对刘先生主张的采暖煤气的额外支出不应重复处理,且刘先生对该项主张的数额未举出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刘先生还要求中海公司赔偿其房屋贬值费。但法院认为,房屋价值的增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刘先生未举出证据证明该房屋因采光问题价值受到损失的数额,因此也没有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中海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
法官释法
既然无过错
为何还要赔两万
记者了解到,本案责任的分担比例,关系到赔偿数额的确定。在确定责任的分担时,法院考虑到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1开发商未说明采光缺陷
中海公司虽主张在刘先生购房时已经将设计图纸、户型及相关规划手续张贴在公告栏中,但该公司并未向刘先生说明房屋采光存在缺陷。法院表示,作为非专业人士,刘先生无法从图纸中辨识该房屋存在的问题。而且,刘先生验收房屋是在5月份,并非冬季,当时也无法发现问题。
2产品缺陷开发商应当补偿
虽然该楼房的规划设计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中海公司也按照规划进行了施工。但法院认为,作为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中海公司在其所售房屋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对购房者进行补偿。
3经济补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根据北京市1994年1月1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被遮挡阳光的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800元至2000元。
但法院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在逐步加大,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应当适当提高。但鉴于中海公司对此事并无过错,刘先生主张的补偿数额也不宜过高。(记者 张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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