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韩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在入住7年后,开发商以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要求收回房屋。一审被判腾房的韩先生提起上诉。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 业主须交使用费近7万
韩先生说,2001年,他以1950元/m2的价格签订预售合同,购买了朝阳区双旭花园一套99平方米的现房,入住后开发商一直没通知办理银行按揭。今年初,开发商突然起诉称,该房没有预售许可证,请求法院判令预售合同无效,并要求韩先生腾房。
开发商称,根据2003年施行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
朝阳法院双桥法庭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韩先生腾房,开发商退还近7万元首付款,而韩先生须按每月800元向开发商交付入住以来的房屋使用费近7万元。
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业主 同类案件均是业主胜诉
昨天二审时,韩先生提出,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他已购买该住房。在最高法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认为商品房虽无预售许可证,但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又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认定买卖有效。
韩先生说,他买的是现房,应不涉及预售许可证。他同时介绍,开发商以同样理由先后起诉了多名业主,但同样的案件,在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却是业主胜诉。王四营法庭认为开发商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土地及地上物有处分权。而且业主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愿望,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目前,这几起案件终审判决均已生效。
此案正在审理中。(记者吕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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