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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维权”:业主斗法开发商

2008年09月03日 11:21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房价调整,深圳、北京、上海等地连续发生业主要求开发商进行降价补偿的事件,业主因“降价”维权,成为房产纠纷中的新“节目”

  随着全国房市遇冷,各地的开发商也采取打折、赠送车款等方式降价促销。许多正在发售的楼盘价格相较于先前售出的部分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这也就造成新老业主购买相同楼盘,价格却不相同的情况。

  部分老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这种降价行为侵害了其权益,因此各地都相继发生了老业主向开发商提出“维权索赔”的事件。

  房价降幅越来越大,许多业主打起了维权的大旗。只是开发商因“降价”补偿或变相补偿仍然是个别行为,业主“房价维权”前景仍不明朗。

  业主维权事件增多

  各地老业主向开发商提出“维权索赔”的事件,结果并不都顺利。

  因房价从今年1月份的1.25万元/平方米暴跌到目前的8080元/平方米,深圳“雷圳0755”的40多位业主曾先后四五次与开发商正面沟通,要求给个说法,并按照先前“每平方米赠送1000元精装修”的承诺给予补偿,但没有回音。

  7月1日上午,北京方恒国际中心的一部分老业主来到该项目售楼处,要求集体退房,但开发商拒绝了这一要求。

  根据焦点房地产网提供的数据,方恒国际2007年11月一期开盘价格在16800元/平方米,然而到了2008年5月30日二期开盘时,价格却降到14800元/平方米。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尤其以深圳市业主的维权数量为最。而这一新鲜的现象,也同时带动深圳市的房产律师生意的火爆。

  在深圳房地产界小有名气的张茂荣律师表示:“在2006年、2007年房价上涨的时候,大家根本不去关注什么规划、景观问题,都在‘抢房’。只是从今年上半年开始,业主维权案例开始大幅攀升。”

  “过去大家都是买楼的时候太冲动,楼市一冷再看,建筑的种种毛病就很刺眼,才意识到确实价格与价值不相符,”张茂荣表示,近期房价的波动成为一个催化剂,引发维权事件的普遍增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认为,作为商品房,应当受到市场价格规律的调节。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考虑房子价格出现下跌的风险。就像股民在股市当中,股票是有涨有跌,股民不能要求上市公司来赔偿其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业主要求开发商补差价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但前提是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将来如果房价下跌会补偿。”

  开发商如何接招

  面对全国内掀起的“维权”热潮,一贯观点鲜明且多有惊人之语的任志强明确表示:“开发商不应该补!跌了要补,那房子涨价了业主是不是应该给开发商补钱呢?”

  然而现实中,把任志强的豪言壮语付诸行动的开发商寥寥无几。大多数开发商出于种种原因,仍然在补偿问题上做了变相的妥协。

  万科地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颜雪明认为,少数客户提出的退房或补偿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因为开发商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就没有赔偿的义务。部分客户的房价缩水是一个客观事实,但这并非由开发商降价引起。降价和缩水是市场调整这一原因造成的后果。

  但他也同时表示,“万科很关注客户的感受,会在法律义务之外采取一些补偿措施,但基本以法律为依据,不会参照其他开发商的行为调整自己的标准。”

  深圳金地营销总监董小明公开表示,购房者提出“降价补偿”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开发商没有责任和义务答应。但是,为了提升物业的品质和服务,金地设立了一个1000万元的增值服务基金,用于提升项目及其周边交通、医疗、商业等配套水平。公司还购置了住房专用车,以方便业主出入。

  然而,开发商提到的“法律之外的补偿行为”和“增值服务”具体是何种措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业主的要求,目前还不得而知。

  也有开发商以更为直接和明确的方式对业主进行“补偿”。

  3月底,桑泰地产公司对其开发的桑泰丹华府三期推出特价优惠,均价由2万元/平方米调整为1.6万元/平方米,并承诺对已经签订正式合同的20多位客户按照差价全额赔偿。

  北京的“龙湖·花盛香醍”7月份宣布向一期老业主赠送精装修;东莞南城的一个楼盘向业主承诺补偿4.5万~9万元。

  理性维权防止“变味”

  或许是看到大多数开发商的态度,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举起“维权”大旗,但部分性质却“变了味”,许多业主甚至开始采取“断供”的激烈方式进行“维权”。然而,他们却没有想到此举的后果就是,未来将会面临信用危机,有可能严重影响到自己的工作、生活。

  同时,根据焦点房地产网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有62%的网友认为“老业主损失不该由开发商来补贴,业主签了合同就应该承担这个风险”。

  然而在今日房地产市场上,尽管开发商、监管部门和法律人士一致认为“降价补偿”不符合市场经济法治的规范,业主“房价维权”行动却愈演愈烈。

  原因很简单,法律虽然不能强制开发商“获利回吐”,但“众怒难犯”,在法律途径解决之外,不同的利益集团仍然有可能自愿达成一致。开发商为了维护品牌形象,不愿在烽烟四起的房地产市场上成为众矢之的;或手中尚有余盘,资金链绷紧之际,与其在争端之中白白消耗,不如清仓退场。而一些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业主要求,也是理性主体的一种理性选择。

  房子是关系每个老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开发商进入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市场,就应担负起更重的责任。然而,随着一些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以及房价泡沫膨胀,越来越多的业主对开发商的信任程度一降再降。

  此次的“房价维权”的大潮风劲浪高,未尝不能看作是业主内心不满的一种释放。(韩笑 李鹏)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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