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崔某(化名)花了近37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等了近2年却发现该房已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且另一个买主已开始装修。一怒之下,崔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6日,沈阳市民崔某与沈阳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书,约定其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沈阳市大东区某商品房一处,购房总金额为36.7173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崔某就交付了全款。
然而,2007年3月16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开发商没有通知崔某入住。随后,崔某还发现开发商竟然又将出售给他的房屋卖给了常某,而且常某已取得该房屋的钥匙并进行了装修。
鉴于自己的损失,崔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全部房款、赔偿等同房款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购房款利息。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崔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其协议中规定了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开发商又收取崔某支付的全额购房款,现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此该内部购房协议书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开发商却故意隐瞒、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并为其办理入住手续,致使崔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欺诈。
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返还崔某购房款36.7173万元及利息,赔偿实际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36.7173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王乃龙律师表示,依照相关规定:一是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具备包括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二是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两者同时具备,内部认购书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否则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可按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买方同意,卖方处置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卖方卖不了这个房屋。但预告登记是有期限的,自债权消灭或能够进行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买方应尽快与卖方办理交易手续,或者办理预告登记,以减少交易风险。(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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