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不按规则出牌,“一张桌子几个人”便对外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违规情况在海口有望得到遏制。今天上午,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有关办法,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同时也明显提高了该市场的准入门槛。
服务机构应具独立法人资格
该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其中,设立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总人数的50%,分支机构中前述人员占总人数的30%。
设立房地产服务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3名以上专职注册的房地产经纪协理。
同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人员须先考证再上岗
据要求,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房地产或者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及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应当经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协理,应当经海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合同文本须规范
据介绍,该办法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人员资料、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和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由其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同时由承办该项业务的人员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并注明其注册证编号。
机构信用档案要向社会公示
该办法还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档案公示制度。(记者卓上雄 实习生潘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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