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到了该入住的时候却迟迟不见开发商交房,焦急等待的结果是三番两次继续延迟,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该选择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如遇开发商百般推脱,购房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核心提示
延期交房 购房者告开发商
2004年5月l5日,李某在浑南新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289985元。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04年9月20日前交房,如未按期交房,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付手续,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向房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2007年11月28日,李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争论焦点 逾期一年还是二年
李某称:房产公司于2004年10月曾通知他办理入住手续,但因该房屋并未验收合格,他未予接收。此后,房产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他办理交付商品房手续,直至2006年11月末,他去找房产公司才知道所买商品房已竣工验收,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故房产公司应承担从2004年9月21日至2006年11月21日逾期交付诉争房屋的违约金22618元。
房产公司辩称,2005年12月22日,房产公司出售给李某的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书》下达后,房产公司已通过电话和《告示》告知了李某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所以房产公司只能承担到验收合格期间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认定延期二年交房
一审法院支持了开发商的辩称理由,认定房产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从双方约定的交房时起至该商品房于2005年12月22日经验收合格并备案登记之日止,判决支付李某违约金13194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认为,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付手续”。本案中,虽然诉争房屋于2005年12月22日已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但因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房屋验收合格后已书面通知李某办理入住手续,且李某强调房产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房产公司违约期限应至2006年11月21日。市法院于近日改判房产公司支付李某违约金22618元。(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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