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下发针对灾区无力偿还债务的贷款人核销债务的通知后,5月25日在四川广元市中国银行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与此同时,北京一位律师则上书国务院,建议立法规定,豁免地震灾区商品房购房人80%的房贷还款责任,银行自担20%,其他由开发商、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各向银行支付20%的购房人所欠银行房贷债务。记者昨晚连线本地法律金融界人士时,业内人士都认为如何认定“无力偿还”是关键,北京律师的做法与现实不符。 撰稿 沈春宁
新闻事件
首例个贷债务免除申请提出
银行正在制定核销细则
5月25日上午,广元市民陈女士来到中行广元支行,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自己7年前在该行贷款购买的一套三居室被地震损坏无法居住。现在她一家三口还有双方的老人、亲戚们都挤住在帐篷里,生活很艰难。2001年买这套房子时从中行贷了5万元,至今还有2万元贷款没还。她希望银行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核销这笔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当即指导她填写了一份《零售贷款地震受灾情况登记表》,受理了她的申请。
陈女士欠银行的2万元到底用不用偿还?中国银行有关负责人当时表示,由于银监会通知下发没多久,目前该行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细则出台前还需要上报给有关部门审批。这个过程应该不会太久。据悉,目前,灾区的各银行都在积极登记客户的受灾情况,以便进行相关处理。
北京律师董正伟上书国务院
建议免去受灾人80%房贷
上书国务院的北京律师董正伟指出,并非所有个人房贷债务都能作为呆账核销。贷款债务没有得到豁免的灾区群众,一方面面临灾后重建的财务负担,同时还要面临巨额的银行房贷还款负担。“很不公平,执行起来也困难”。
他解释说:“第一,银行应当意识到可能存在房贷人无力偿还的风险;第二,地震房屋倒塌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如果商品房抗震性能好,就不会倒塌,开发商有一定责任;第三,房地产对地方的财政收入贡献很大,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获取了大量的税收和收益,应当承担一点损失;第四,保险公司收了保险费,但索赔范围内的房贷险赔付很少,几乎微乎其微,保险公司对此次特大地震灾害一点责任不担也很不公平。”
连线专家
免受灾人80%房贷是“乌托邦”
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友清表示,北京那位律师的建议首先应建立在某种法律理论基础上,比如“灾难风险分散法”之类。如果是针对特殊地区、特殊人群进行债务豁免,可能个人破产法更适合,也更易于接受。毕竟,不能排除有人利用债务免除钻政策的空子,这类风险还是存在的。至于董正伟提出的银行、开发商都有责任这一说法,谢友清律师并不赞同,他说,从法律角度看,如果让银行、开发商承担责任,前提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因银行或开发商自身的错误(侵权、违约等)而引发了责任,但事实是地震这一不可抗力造成的,银行、开发商没有责任。至于保险公司,家财险包括房贷险都明确不承保地震,贷款人如果投保了企财险并附加了地震险,保险公司有义务承保。如果贷款人没有投保,保险公司与银行、开发商同样,没有责任。政府也没有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和义务。
“我认为,北京那位律师的建议是理想主义、‘乌托邦’,尽管初衷很好,想让强势部门分担灾后债务,有点‘杀富济贫’的味道,与法制不符。”谢友清说。
认定“无力偿还”有严格标准
至于如何认定“无力偿还人群”,谢友清认为,这是技术层面问题,相信银监会还会出台细则,比如通过人民银行的联网信息系统查询贷款人是否还有第二套住房、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等,以此判断贷款人是否属于“无力偿还债务人群”。
南京一家股份制银行个贷部门的负责人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道:“北京那位律师有炒作之嫌!律师应该很清楚,银监会针对灾区出台的核销呆账通知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文件,操作性并不强,应该属于个案操作,需要逐户、逐步认定贷款人是否有还贷能力。在抵押物已损毁、贷款人确实经济困难没有收入或贷款人已不在,银行没有任何办法追索的情况下,对贷款人的债务会做呆坏账核销。但如果贷款人还有经营能力、有存款有现金收入、抵押物还可变现的,贷款人仍然要还欠银行的债务。毕竟,从法律合同的角度而言,贷款人实际还是负债的。”
另一位本地银行资深从业者、金融博士也认为,对银行而言,必须要防范借机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如果债务人、抵押物都已不在,其亲属既无继承权又无担保或偿还能力,银行可对债务人免除责任。他说:“那位北京律师的建议毫无道理。银行可预测的是信用、利率和市场风险,像地震这种巨灾是银行不可预测的。中国应该引进美国巨灾保险制度。通过精算算出巨灾发生概率,进而算出费率。” (沈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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