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卖成还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违约赔偿30万元,业主吴小姐感到十分委屈,目前她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问题的关键在定金的签收确认上。
业主称定金一分未拿到
据吴小姐介绍,去年3月,她通过招商地产介绍和一位闵小姐签订了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她在南山区蛇口的一套房产卖给闵小姐。
合同在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居间人交购房保证金2万元。若卖方签署合同并以定金名义签收,卖方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买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交付定金之余款28万元。若卖方未能签署本合同,则居间人原属退还买方定金。”同时,在第二款规定“定金由卖方签收后暂由居间人监管”。
吴小姐说签订合同时约定在2007年3月20日之前,闵小姐必须将138000元的首期房款存放在居间人处,他们会在付款当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吴小姐说,签订合同当日他们签收了2万元的定金,但是放在居间人处监管,一直没有到手。在3月20日她收取剩余的28万元定金并交验房产证时,中介说闵小姐要求修改合同,28万元没有到账。“我很生气,当时就同意了,并委托中介帮忙解除合同。”可是在5月份她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闵小姐以单方违约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万元。吴小姐说,让她更想不到的是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她败诉,解除合同,赔偿30万元。
法院判业主违约需赔偿
记者了解到,买方闵小姐等认为他们按照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在签订合同当日缴纳定金2万元,又在3月20日缴纳2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存放在居间人处监管,后来又缴纳首期款138000元由居间人监管,并在3月21日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承诺函。
他们认为买方吴小姐等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履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而作为中介的招商职业顾问有限公司出示一张28万元的监管资金收据和工商银行出具的138000元的首期款收据。他们称,2007年3月23日曾以同城速递邮件的方式向吴小姐等寄出履约通知书,要求其尽快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交易,否则吴小姐等为单方违约,并将退还买方闵小姐放在他们那里的各款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而且认定买方闵小姐已经按照合同支付定金30万元,并放在居间人处监管,而卖方吴小姐没有依照合同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构成违约,所以判定其赔偿30万元。
争议焦点 30万元定金是否按期签收
卖方吴小姐认为,他们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30万元定金,签订合同时签收的2万元也一直被居间人监管,并未真正收取。中介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他们出示到账凭证确认到账并通知他们签收领取。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买方在签署合同时向居间人交购房保证金2万元,若卖方签署本合同并以定金名义签收,买方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买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7日内给付定金余款28万元。”按照这个约定,第一笔定金2万元,不仅需要有买方的给付行为,而且需要卖方以定金名义签收才能确定为定金性质。
而关于剩余的28万元,并未约定必须卖方以定金名义签收为条件,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放在居间人处保管并不影响它的定金事实认定,所以买方已经履行了按期交付30万元定金的义务。
律师说法 定金当以签收才生效
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的张茂荣律师认为,案件中涉及到的焦点问题是买方有无按约定支付定金和卖方有无签收定金的问题。他认为,定金当以签收后确定生效。他说,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按照《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收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具体到上述案件,他认为,两万元的定金吴小姐签收了应当视为签收,而剩余28万元他们根本没有签收,那么不应该计算在违约赔偿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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