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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租房被房主卖掉 租房人索要优先购买权

2008年02月29日 16:16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得知房主将自己正在租住的房屋卖掉,承租人李女士以房主卖房没有提前通知她,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将房主和买房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庭上,在房主表示同意卖房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买房人却对原告和房主之间的租赁关系提出“质疑”。

  李女士的代理人称,2006年9月13日,李女士和房主罗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罗女士位于朝阳区东润枫景的一处房屋,租赁期自2006年9月13日至2008年8月12日止。合同中约定,如罗女士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内书面通知她,在同等条件下,她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2007年8月,罗女士在未征求她任何意见的情况下,与姜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代理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对于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房主罗女士的代理人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而是很痛快地表示“同意”。

  上午,三方当事人中只有买房人姜先生一人亲自到庭。姜先生表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罗女士曾亲自在合同中注明“该房屋没有租赁情况”。合同签订后,罗女士多次以房价卖低、父母来京居住为由,拖延不办理产权过户。在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朝阳法院已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罗女士为他办理过户手续。罗女士不服上诉后,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对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姜先生的代理人指出,经过他们调查,李女士在合同落款留下的“1590144”的手机号,这一号段在2006年9月28日之前根本还没推出。此外,该代理人还对原告提供的多个证据表示出怀疑,认为其中存在虚假、违规的行为。至记者发稿时,双方仍在进行激烈的质证。(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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