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看房的中介业务员收取客户1000元意向金后突然辞职,此后“人间蒸发”,而雇用她的中介公司老板拒绝退还意向金,最后索性宣称从未收到过这笔钱。年近花甲的杨先生多番交涉无果后,在长宁区消保委的支持下,将中介公司上海澳胜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告上法院。长宁区法院当庭判决中介公司退还1000元意向金。
买房不成意向金被吞
去年8月,老杨和女儿通过“澳胜”中介业务员张某介绍,相中了虹桥路上一套开价68万元的房子,并支付了1000元意向金。老杨说,由于数额不大,拿到收据没细看。
几天后,老杨再次和张某碰头,希望价格再稍微降一些。张某表示已经替他们缴了1万元定金,老杨认为还没谈妥中介就擅作主张,要求退回意向金,却被负责人刘某断然拒绝。为此,老杨投诉到长宁区消保委。消保委工作人员和刘某联系时,他拒绝退还意向金,也不愿协商。
业务员“人间蒸发”
在长宁区消保委的支持下,老杨将“澳胜”告上法院。
法庭上,“澳胜”房产的负责人刘某话锋一转,竟表示从来没收过老杨1000元的意向金。“之前我们打电话给他,他一直说不愿退钱,今天干脆连收过钱都不承认了。”一位消保委工作人员说。
“如果我们收了定金,必然会签一份协议,对方根本没有这份协议。而且收据上既没有我们公司的公章,也没有收款人的签名,只签了个‘张’字。如果对方认为是张某收的,应该去起诉她。”刘某说。
争议的焦点从该不该退钱转到了是否收过钱上。刘某表示张某已经辞职离开公司了,既没有她的地址,也没有联系电话,找不到人。见无法当庭质证,法官提出要对张某的笔迹进行鉴定,对此刘某坚持无法提供张某的任何字迹。
法院判决中介方还钱
由于刘某坚持无法提供张某的任何联系方式和字迹,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为居间行为已支付购房意向金1000元,张某开具相关收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现居间服务没有完应当退还意向金。
对于“澳胜”表示没有收到意向金的说法,法官表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张某是“澳胜”房产聘用的业务员,从常理判断,“澳胜”房产应当拥有张某的笔迹样本和联系方式。但在本案中,“澳胜”房产刻意隐瞒上述样本证据和联系方式,其妨碍举证的行为导致法院无法向张某进行调查,也不能对上述收据进行司法鉴定,“澳胜”房产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收到意向金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澳胜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购房意向金1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消保委提醒:长宁区消保委秘书长陈荣祥表示,由于消费纠纷往往数额不大,绝大多数消费者在调解不成后往往选择了放弃,这是对一些不法商家的纵容。消保委对明显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定会支持消费者诉讼维权,并尽可能提供帮助,消费者不要轻易放弃诉讼维权的权利。(记者田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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