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后,当事三方在“做低房价”以节省税费等问题上未谈拢。购房者便不再依约支付首付款,并为索回定金诉至法院。日前,他的要求卖房人返还定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闵行区法院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2007年10月6日,钱先生通过亿达第十分公司向叶先生购买闵行区罗秀路上的一套房产,三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成交总价123万元,卖方叶先生到手价117.5万元,双方并同意买卖合同上房款为90万元,其余房款33万元,用来为叶先生支付装修费、各种电器费、税费、中介服务费、进交易中心等费用。同时约定了10月6日付定金3万元,10月20日前付首付款71万元,同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事项。同日,钱先生支付了叶先生3万元作为定金。但钱先生未能在10月20日按约支付首付款。亿达公司致电钱先生至公司进行商谈,但钱先生接电话后未去公司。
为索回定金,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定金。
亿达公司辩称,钱先生及其女儿到公司看了房源后,公司就告知钱先生,欲购此房,房东叶先生要求房款净到手价为118万元,由买家先支付首付款71万元以便卖方清偿房屋贷款,钱先生表示同意。为此,公司即通知叶先生到公司。经双方协商后,明确房屋总成交价为123万元,叶先生净到手价为117.5万元,所有税费由钱先生负担。同时钱先生要求将房屋交易的合同价写为90万元,以便为其节省一部分税费。叶先生对此无异议。钱先生支付了3万元作为购房定金。10月9日,钱先生来本公司要求按房屋总价123万元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要求税费自费。公司即表示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叶先生同意。但叶先生表示不同意。按居间合同,10月20日,钱先生应当支付首付款,但钱先生未支付,并拒接电话。钱先生系单方违约,故要求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否有效。钱先生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3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如钱先生违约不购买上述房产,则应当适用定金法则,叶先生收取的3万元定金不予返还。由于钱先生未能按合同支付房屋首付款,拒绝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然违约。故钱先生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还定金的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宋文明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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