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建筑商品楼时未按规划图纸操作,暗中给楼“增肥”,在楼体的前后违规扩建了阳台。售楼时,开发商隐瞒事实真相,将扩建的阳台面积纳入整套商品房中出售,与18位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这些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发现产权登记备案的面积与《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标明的面积不符,两者面积相差1/5。目前,开发建设该楼的公司已经注销,开发商不知去向。律师表示,开发商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购房人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产权备案面积比购房合同标明的面积少1/5
1月16日,长春市最低气温达到了零下24摄氏度。在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小区15号楼117号室内,望着手中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屋前后宽大的阳台,35岁的张军愁容满面,不时叹气。
据张军介绍,1998年6月30日,他与开发建设景阳小区的长春中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振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以32.70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5号楼1层117号一套建筑面积为104.71平方米的商品房,每平方米价格为3076元。与此同时,长春市民迟先生等17位购房人也与中振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景阳小区的房子。由于开发手续不全,当时无法办理产权证,中振公司称手续补办齐备后就给居民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06年4月,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的积极协调下,景阳小区的居民们终于开始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了。张军等18位购房人拿着《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发票来到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办理手续时,发现自己所购房屋在产权处的产权备案面积与《商品房购销合同》上标明的面积不符。合同中,张军购房的建筑面积为104.71平方米,产权备案面积为85.13平方米,相差19.58平方米。购房人迟先生的购房合同中建筑面积是107平方米,产权备案面积为86平方米,相差21平方米。其他16位购房人的合同面积与产权备案面积均相差15平方米以上。
针对此种情况,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答复,不能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应该以产权处备案的面积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张军等购房人没有办理产权手续。
●开发商将违规建的阳台纳入商品房面积卖给购房人
1月16日,笔者来到景阳小区15号楼。该楼前后均临街,居住在1楼的住户全部将房屋当成了门市房,有的自己经营店铺,有的对外出租。据悉,该楼共有9个单元,1楼有18套房屋,特别之处是每套房屋的前后阳台都较普通阳台宽大不少。购房人张军向笔者出示编号为0971046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说:“当初办理入住手续时,所有的费用都是按照合同上的104.71平方米这个面积缴的,包括房屋维修基金等。另外,物业费和取暖费也是按照104.71平方米缴纳的。”
景阳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负责人冯淑艳说:“筹备组接到18位居民反映的情况后,立即与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到目前为止,这些购房人的房屋产权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1月16日,在长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内,曾经作为联合调查组成员之一的工作人员李宏伟向笔者介绍了有关情况。李宏伟说:“景阳小区15号楼的问题引起了长春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房地局、建委等多家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请专业测量队对15号楼1楼的18套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结果表明,这些购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每套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建筑面积均相差15平方米至20平方米以上。经过验看该楼的规划图纸,查明开发商中振公司在建楼时未按图纸操作,违规扩建了前后阳台,违规把扩建的面积纳入商品房面积中,并按照商品房的价格卖给了购房人。经调查,中振公司已经注销,其法定代表人幸某不知去向。”
●主管部门表示产权面积以建筑规划图纸为准
开发商违规私建阳台并将其以商品房价格出售一事,给18位购房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按照当时的商品房买卖价格计算,张军家前后阳台的面积为 19.58平方米,花费了60228.08元。笔者采访时,购房人迟先生说:“该地段的房屋价格与几年前相比涨了很多,每平方米达到了3500元,由于阳台不算产权面积,影响到了房屋的出售。”
长春市建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宏伟表示,私建的阳台在规划图纸上没有体现,测量队测量时以规划图纸为准,并将测量的数据报产权处备案。目前,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没有同意给多出的阳台面积办理产权。
1月16日下午,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无籍房办公室工作人员王纯接受笔者采时表示,景阳小区15号楼1楼18套房屋的前后阳台是开发商违规扩建的,规划图纸上没有,因此,办理产权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能以产权处备案的面积为准。
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强表示,开发商中振公司违规建阳台,在售楼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阳台的面积纳入商品房中,并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开发商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虽然目前该公司已经注销,其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但购房人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申请民事赔偿的同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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