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满政府将原本规划用于市政道路改造扩建的拆迁用地当作商业用途,呼和浩特一公司将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回迁。
简单的拆迁 复杂的官司
原告内蒙古美仑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美仑商贸”)在起诉书中写道,2004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呼市建委”)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原告所属正在经营的原锡林商场1025.52平米商业用房拆除,作价每平米2980元,共计3056049.60元;并载明“此补偿款是锡林路改造扩建,如变更规划用处用途,内蒙古美仑商贸有限公司保留回迁的权利”;另签订一份房屋装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补偿装修费用等60万元。签约后,美仑商贸按照合同的约定搬迁,呼市建委也向原告进行了相关的补偿。
原本一场简单的拆迁工程就此顺利结束。但是两年以后,也就是2006年6月,美仑商贸突然看到了内蒙古海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亮置业”)发布的售房海报,这才发现自己当初所属商场的拆迁用地“并没有用于市政道路改造扩建”,而是用于了“由第三人海亮置业开发的商业目的”。因此,美仑商贸认为呼市建委违反了当初的承诺,将拆迁地改作商用,属于合同违约。由此,按照当初的协议,美仑商贸有权取得回迁权。
2007年8月1日,美仑商贸一纸诉状递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呼市建委列为被告,海亮置业列为第三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实现原告的回迁权1025.52平方米。
原告法定代表人萨其拉图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美仑商贸所属经营的原锡林商场地处呼和浩特市车站繁华地段,具有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而且当时商场一切经营正常,一旦拆迁,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但是,为了支持呼和浩特市的城市建设,公司还是决定遵守政府的拆迁计划,配合政府及时完成了搬迁工作。同时,为了防止这块土地日后改作他用,美仑商贸在双方签订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特别注明:如变更规划用处用途,美仑商贸保留回迁的权利。
记者在这份2004年7月3日签订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看到,在备注一栏里这样写道:商业房作价1025.52平米×2980元/平米=3056049.60元(此补偿款是锡林路改造扩建,如变更规划用处用途,内蒙古美仑商贸保留回迁的权利)。
同时,记者发现,在当初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拆迁原因注明为:你单位因“道路改造及车站厂项目建设原因……”
不过,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呼市建委认为,自己一直是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文件规定行事,并没有任何违规之处。第三人海亮置业则认为,自己是依法从市场上竞价拿到的土地,拿到土地时,是拆迁完了的土地,地面上没有任何建筑物,对于此前的拆迁协议并不知情。因此,这起纠纷不应把海亮置业列为第三人。
行政拆迁纠纷缘何飙升
《中国经济周刊》就此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白清,白清认为此类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但也给政府部门提了醒。第一,政府在设计城市整体规划时,应该有一个统一性、始终性和完整性;其次,政府职能部门对于附加的条件一定要严谨,要考虑到责任性和严谨性,以免日后造成纠纷隐患。
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认为,在此案中,如果新开发的房产已经售出,原告很难实现回迁权利。虽然呼市建委可能存在违约责任,但就这份《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来说,它上面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因此这是一份质量不高的合同。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飙升,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2008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4年以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建设工程承包、房地产纠纷案件达 1756件,平均每年439件,每月约37件。另据统计,天津市去年1—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96件,其中行政拆迁案件就有445件,占了总量的1/3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各界应加强土地拆迁方面的法律宣传,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从根本上减少这类纠纷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刘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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