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首付款后,其余的款项按约可通过银行贷款予以实现,买房人却因信用问题没有被银行批准贷款申请。于是,房产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支付剩余房款。本月8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张先生向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53.6万元,案件受理费9160元由张先生负担的一审判决。
去年8月1日,张先生向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上海康城四期》瀑布湾道,建筑面积129.39平方米一套房屋,房价76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商业贷款。合同约定,张先生在支付首付房款后,应于8月28日前另支付房款53万余元。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如银行因张先生的原因,未批准贷款申请,张先生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房款。
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支付了23万余元首付款,并在房产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了申请贷款手续。然而,张先生却出现了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最终未批准其贷款申请。房产公司将此情况告知了张先生,但双方未能就后续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此,房产公司提起了张先生支付剩余房款53万余元,诉讼费由张先生承担的诉请。
张先生辩称,付了首付后进行了贷款,但房产公司没有告诉银行方面贷款事项,更没有提到资信事宜,故房产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现无法进行贷款,房产公司要求一次性支付是没有能力的。故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张先生的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未批准贷款申请,造成其至今未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就此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根据约定,银行因张先生原因,未批准贷款申请,张先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贷款部分房款,如逾期,房产公司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现房产公司诉请支付剩余房款,张先生表示继续履行合同。然张先生辩称“房产公司没有告诉银行方面贷款事项,没有提到资信事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意见显然不符合关于其需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贷款部分房款的情形。张先生的抗辩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宋文明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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