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卫生院的建设成本计入房价吗?为求解这一答案,早年购买了解困房聚德花苑的三名业主在向广州市物价局信访查询后,不满意答复,又将物价局告上法庭。此案昨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告:公开房价构成属信息公开
1998年,林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聚德花苑的解困房。然而去年,该小区原规划中的公建配套卫生院产权被转让给了民营医院。林先生认为业主们对卫生院也应当拥有产权,因为按照规定,卫生院的成本应该计入小区房价。但是,房管局在一份信访复函中答复说该卫生院成本没有计入业主房价。今年6月1日,林先生向房管局递交报告,要求其撤销该复函,并公开解困房的房价构成。6月15日,房管局书面答复业主,依据《信访条例》决定不受理林先生的申请。
之后,林先生将房管局告到越秀区法院,以政务信息应当公开为由,要求房管局公开房价构成。今年9月,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林先生的请求符合《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条件,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不是信访案件。但法院认为,解困房的具体售价是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而房管局是负责房地产权登记、土地管理工作,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因此房管局答复说不受理林先生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败诉,但林先生认为这个判决起码认定了自己的行为属于申请政务公开的行为,他有权利再向相关部门追问。于是,他和另外其他两名业主又把市物价局告上法庭。
二告:卫生院成本未计入房价?
2007年7月31日,市物价局作出的《关于要求提供聚德花苑解困房售价成本构成等问题的答复》称:“根据市住建办和海珠区卫生局签订的协议书,建成后产权属海珠区卫生局,也由卫生局管理。因此当时市住建办没有将该卫生院的建设成本费用报送我局审核,该笔费用也没有计入房价。”三名业主认为,市物价局作出的“该笔费用(卫生院的建设成本费用)也没有计入房价”的认定行为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判定该认定无效。
市物价局答辩称,“大塘解困小区卫生院的建设成本费用没有计入聚德花苑解困房房价”的表述是该局针对原告等聚德花苑业主的信访答复,该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另外,市物价局还举证称,大塘解困小区卫生院由海珠区卫生局投资建设,市住建办没有将大塘解困小区卫生院的建设成本费用报送该局审核。
但原告业主则指责,海珠区卫生局作为海珠区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任何投资都必须要获得计划部门的立项和海珠区政府的同意,财政部门才可以拨款。然而,被告却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此外,被告所指“大塘解困小区住宅价格成本构成中不包含大塘解困小区卫生院的建设费用”,所根据的是在原告等广大业主购买了第一期解困房之后大塘小区二期安居房的有关文件。然而,原告等广大业主都是在二期售价《构成表》和《报批表》制作之前购买第一期房屋的,被告不能举证否定作为小区卫生院的建设成本应该依法包含在第一期的房价中已经向被告报送,并得到被告的审核。(练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