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公有建筑后,承租户竟在租赁平房的原址上,重新翻造建起了一幢四层炮楼。昨天,这幢位于海宁路1322弄20号的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后,本市对违法建筑执行“先拆除再究其责”的首次行动。
承租者私拆平房搭建四层炮楼
20号原先是一间面积约11平方米的一层半平房,产权属改制后的北方集团。承租者陈某在这里己居住了二十多年,最近却擅自将此房拆除,并扩大占地面积2.1平方米,重新建造起一幢四层炮楼,且搭建工程封顶。
昨天,接到由闸北区拆违办发出的指令后,包括规划、房地、城管、公安和街道等五方面的联合执法队伍立即赶到现场,着手进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11月4日,我们接到违法建筑的举报后,马上对这户人家进行了劝阻。”闸北区拆违办表示,多番劝阻后,当事人依旧未自行纠正,因此才由城管、房地、规划等部门进行了联合强制拆除。在询问其是否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后,陈某不置可否:“曾去有关部门打过招呼,正在办理过程中。”
违法建筑首次“先拆除再究其责”
根据近期下发的市建交委2007年779号文件,具体针对《物权法》“破坏公共财产”一条进行了指向:“拆除的原有房屋是未经批准重建的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查处。”由此确定,此次执法责任主体为闸北规划局。其后,闸北区拆违办立即召开了相关部门的拆违大会,布置拆违方案。
执法人员介绍,由于这幢建筑涉及了两个违法行为,所以要“区别对待”。
首先,这幢四层炮楼的搭建破坏了公有房屋,这明显违反了《物权法》。此外,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承租户擅自搭建违法建筑,并已超过原先高度2层半。
对于超过原先一层半高度的2至4层,按照直接拆除的方法进行。而余下两层原先就为公共建筑和公有财产,考虑到尽量不影响该户居民和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将在该户居民向规划部门申报审批后,方能进行恢复原貌的改建工作。
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期北方集团将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该承租户赔偿的有关法律责任。而这也是《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本市对违法建筑执行“先拆除再究其责”的首次行动。(冯兰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