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业主委员会联合起来自聘专家拟订业主自治条例并向立法部门提交,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法》(公民建议稿)(下简称《建议稿》),现向全国征求意见。
《建议稿》向全国征求意见
据了解,《建议稿》是在2006年10月广州20家业主委员会向广东省人大联合提交的《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业主建议稿)基础上完善的。2006年10月24日,广东省人大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挂上广东人大之窗(www.rd.gd.cn)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广州业委会联合呼吁,关注城市社区建设和业主维权的全国人大代表联署,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明年3月召开之前或召开之际,直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法》的法律案。
销售三成以上可成立社团
业主自治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社团:销售率达30%以上的;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一年的;销售率是指已经销售的单位个数与单位总数的比值,由房地产行政部门或建设单位提供。分期开发的物业,先期开发区域内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成立社团。
筹备组全部由业主组成,建设单位拒不参加时,由其他业主补充。前期管理人和建设单位负有提供资料等协助成立社团的义务,房地产行政部门负有补充协助义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推荐产生。
前期物管收费不得超指导价下限130%
《建议稿》还表示,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管理人。建设单位本身以及建设单位参股、控股的关联物业企业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管的名称应当记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供购房人查阅。
分期开发的整个住宅区划定为一个业主自治区域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应当以先期开发的区域为限。
分期成立的社团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解聘、选聘管理人。全部开发完毕后,由社团根据整个业主自治区域业主大会的决定聘请管理人。
此外,前期物管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物业政府指导价下限的130%。房屋交付使用前,社团已经成立的,由社团自行决定物业服务方式或选聘管理人。
侵害业主财产至少赔20万
《建议稿》还作出了相关的罚则规定,开发商、管理人或者其指使的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财产侵害行为的,除可以暂停或吊销资质证书及支付不低于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外,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部门可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物管打业主赔偿50万元
开发商、管理人或者其指使的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侵害行为的,除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及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外,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部门可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人身伤害程度等级在轻伤以上的,一律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此外,对破坏业主自治、未移交公共物业、资料等,也有相关的罚则。(田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