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市民谢先生委托龙岗中心城一家名为长安房地产的中介机构出售房屋,在找到买家并成功过户后,中介机构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剩余的54万元房款付给谢先生。长安地产的负责人称,想要钱就走法律途径,一切等待法律判决。
据谢先生介绍,今年7月他委托长安地产出售房产,随后他们的房子以134万元成交。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长安地产却迟迟不将剩余的54万元房款给他们。期间,他们曾多次打电话给长安地产的负责人,对方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昨日,谢先生找到该中介负责人,不想对方的态度非常明确,要钱没有,想要就到法院起诉。谢先生非常气愤,于是向本报投诉。面对这样的房产中介,难道没有任何办法吗?究竟该到哪里去投诉呢?
中介:想要钱就到法院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龙岗区中心城的长安地产罗马分行,并见到了长安地产的负责人。面对记者的问题,该负责人拒绝回答。他反复对记者说,一切都走法律途径,他不发表任何评论。
记者从谢先生出具的一份与中介签订的委托授权书上看到,该授权书上的条款给中介的授权非常大,甚至包括对房地产交易过户资金的存取,以及交易中的一切手续。对此,谢先生说当时也不想签订这样一份委托书,但是由于对房地产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并不了解,他并不清楚他可以与买家直接委托银行进行监管,他也没有想到中介最后会将他的房款扣住不还。到昨日下午4时记者离开该地产中介时,双方仍处于僵持中,长安地产负责人仍然拒绝还款。
律师:拒不还款涉嫌违约
面对长安地产的做法,市民谢先生该如何处理呢?长安地产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呢?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李栋梁律师。
李律师说,首先看业主与中介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可以保管这笔款项,那么中介则有权保管;第二要看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如果付款时间明确了,那么中介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给卖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那么中介公司就在民法上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未能明确,也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作为保管方的中介公司不享有房款的所有权。如果卖方要求其返还,而中介公司拒不返还又据为己有的,李律师认为中介机构的负责人有可能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即将代为保管的财产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律师说,认定该中介公司负责人是否触犯了刑法,要看几个要件:一、是不是存在保管关系;二、是不是拒不退还;三、是不是非法据为己有。如以上三个要件都符合,就构成侵占罪。作为卖方,目前有两种法律途径:一是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查封中介公司财产;第二,如果老板个人有这种侵占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查处。不过,李律师提出,如果谢先生是和中介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而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又不是单位犯罪的罪名,追究单位侵占罪没有法律依据,必须提供该公司法人存在非法侵占的证据才能立案。
政府部门要有所作为
对于中天置业事件后再次发生客户房款被侵占的问题,李律师提出,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应该有所作为。特别是在受理投诉方面,应该依法对中介机构进行查处,不能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此外,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这样整个市场也会得到一些警示。
李律师还提出,前不久发生的中天事件和谢先生遇到的情况也反映出投诉机制的缺失,在中天置业事件出来后,除了公安机关公布了举报电话外,房地产主管机关也应公布举报电话,对类似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预防中天置业事件的再现。 (刘春林 张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