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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村"遭集体讨房 城里人买农民房是否合法?
2007年11月12日 15:00 来源:北京晚报


画家村一角(图片来源:北京晚报 白继开/摄)

  虽然一年一度的通州区宋庄文化艺术节正在进行中,可画家王立则再没心思打理他一年来精心准备的油画作品。今天上午,宋庄画家村画家遭讨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开庭。一脸花白络腮胡的王立则一屁股坐在代理人席上,“如果画家赢了,画家村就稳定了。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这些画家就得被轰走。”

  一年前,王立则成为宋庄第一个因购买农民房而被推上法庭的画家村画家。此后,陆续发生卖房农民因反悔起诉画家的案件,至今形成了13起讨房诉讼,这就是广受关注的“宋庄房讼”。

  记者探访画家村现在挺红火

  昨天,记者来到这个京东宁静的村庄。潮白河畔的宋庄镇小堡村,是画家村的核心地带。围绕村中心的马路,已经形成了一条颇具气候的艺术品商业街,很多由农民房改建的艺术家工作室、商店以及造型各异的美术馆、画廊、沙龙餐厅林立街道两边。在号称中国第一家村级美术馆的宋庄美术馆,正在举办海峡两岸当代艺术交流展。由于正值艺术节期间,各种展览和活动吸引了大批艺术界人士的到来。

  据了解,从1994年多名画家入住宋庄到现在,画家村已经聚集了海内外近1500名艺术家,成为中国最大的、国内外知名的画家聚居地,并于2006年被规划为北京市十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之一。

  庭件缘起

  十年房价暴涨十多倍

  “画家们给宋庄带来了繁荣,也给自己惹来了官司。”一位画家告诉记者,十多年前画家刚来时,买个上百平方米的农家院只要一两万元,而现在要二三十万元。这位画家的一个朋友也买了农民房。“虽然卖主现在还没反悔,可要是画家真败诉了,很难说对其他人不是一个刺激。”据统计,目前在画家村定居的1500余名艺术家中,有200多人买了农民房。

  13起讨房案,原告起诉的理由相同:因为购房艺术家本人不是本地农民,所以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农民们讨房的依据就是“城里人不许买农民房”的政策。“10年前我们不懂法,那些买房的画家钻了法律空子。现在我们懂法了,知道还可以往回要。”一位讨房农民说。

  今年7月,画家李玉兰第一个接到了一审败诉判决书。李玉兰的农家院是2002年花4.5万元购买的。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要求原房主按照评估价给李玉兰9.3万元补偿款,李玉兰于判决生效90日内腾房。李玉兰上诉后,其他12起讨房案至今没有宣判。

  庭审交锋

  城里人买农民房是否合法

  在李玉兰案一审中,法院认为:李玉兰系居民,买卖农房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城里人买农民房是否合法成为了此案的争议焦点。

  据了解,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也成为卖房农民提起讨房诉讼的法律依据。

  而李玉兰的代理律师陈旭今天在法庭上说,这个案子不应依据国家政策判决。“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禁止买卖宅基地上的私有房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在出卖房屋时,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陈旭认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及国务院的决定不是行政法规,只是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什么法不法的,我也不懂。”卖房农民的代理人董某只答了一句,“反正李玉兰不是宋庄辛店村的村民,她不该买这房子。”

  庭外声音

  画家没了画家村焉存

  今天,很多画家村的画家都赶到了二中院旁听此案。“无论卖房的农民,还是买房的画家,都在观望今天的二审开庭。”王立则是李玉兰的诉讼代理人之一,他认为目前的13起官司只是大规模诉讼的前期爆发。

  “当画家们在宋庄创造出一片家园后,村民由于看到房屋价值提升,纷纷公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样的行为得到法院的支持,无疑是对背信弃义行为的鼓励。而规划的新创意产业基地很可能因此被摧毁。”李玉兰的另一位代理人、律师陈旭认为,保护宋庄画家村具有长远价值,也符合当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如果画家撤出宋庄,对于当地农民不利。

  案外说法

  农房买卖仍是法律空白

  宋庄的农房买卖纠纷并非偶然。许多北京市民前些年到郊区购置农家院,过起了乡野生活。但后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和拆迁等情况,卖房农民纷纷反悔,打起讨房官司,北京法院近年受理了大量此类诉讼。

  房地产专业律师、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王占辉告诉记者,与现在公众关注的小产权房不同,当时很多市民购买的是农民宅基地上的私有房屋。“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宅基地不能买卖,却没有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这可以说是一个法律空白。”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和无效的判例都曾出现过。

  王占辉认为,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同样是不能流转的。

  2004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印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提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要求北京市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此后,北京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大都以判决合同无效告终,买农房的城里人交出房屋,得到一定补偿款。(邱伟)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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