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究竟归谁所有?近日,南汇法院依据《物权法》判决,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1万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类似案件是《物权法》10月1日实施后的本市首例。
◆新法新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销售所得属不当得利。
2005年2月,龚先生购买位于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次年2月,龚先生又购买了小区地面20号汽车停车位,价款1万元。今年9月,龚先生以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支付的购买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龚先生认为,他花费1万元购买了小区的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但是根据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这部分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根本无权销售,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没有依据,公司有权销售,不同意返还1万元购车位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富心振 徐俊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