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6日 星期二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打印稿件
业主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买地面车位费诉请获支持
2007年11月06日 09:58 来源:新闻晨报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施行。《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今年3月16日顺利通过,堪称中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究竟归谁所有?近日,南汇法院依据《物权法》判决,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1万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类似案件是《物权法》10月1日实施后的本市首例。

  ◆新法新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销售所得属不当得利。

  2005年2月,龚先生购买位于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次年2月,龚先生又购买了小区地面20号汽车停车位,价款1万元。今年9月,龚先生以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支付的购买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龚先生认为,他花费1万元购买了小区的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但是根据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这部分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根本无权销售,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没有依据,公司有权销售,不同意返还1万元购车位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富心振 徐俊 陈文)


编辑:王菲】
相关报道
·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纷纷出炉:物权法并非"万能药"
·车位争议多悬案 “物权法时代”纠纷仍似断难断
·物权法实施首月 天津法院宣判案件多是房产官司
·物权法实施后小区地面车位是否应收费?收益归谁?
·物权法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新物业管理条例贯彻执行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日关注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