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厅分割成三间独立房,餐厅、主卧室、书房被隔成六间独立房,“二房东”付小姐将承租的“三室两厅”变成了“十间房”。
由于在“搬十张床”进入小区时遭到保安阻止,付小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不支持付小姐的诉讼请求,付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付小姐诉称,2006年5月23日,她向业主杨先生租了绿城小区内一套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补充条款,其中有“甲方(杨先生)同意乙方(付小姐)分割出租(转租)”以及“若本条款与合同内的条款有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的内容。
去年6月18日,付小姐将房屋装修完毕后,打算将十张床搬进小区时,却遭到保安的阻拦。
付小姐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扰她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
被告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业主杨先生出具的证明函:“租赁合同虽然约定付小姐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现付小姐承租以后将房屋分割成10个小房间,分别出租给不同的个人,造成互不相识的人共同居住,存在很多的治安隐患。本人对付小姐这种违法行为是不认可的,要求恢复原有户型和功能。”
“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绿城业主临时公约》及《上海绿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我们曾经向付小姐发出整改通知,但她没有整改。我们基于《临时公约》赋予我们的权利,来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因原告付小姐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被告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制止这种分割转租行为。限制原告搬入家具的行为,实质是对原告违反设计使用功能对物业进行使用收益的限制,且出租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故系被告物业行使权利的行为,该行使权利的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付小姐随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混淆了物业公司非法阻扰付小姐合法使用承租房屋与付小姐使用房屋的方式是否恰当这两个概念。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小姐将承租的房屋分割转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违反了《上海绿城住宅临时公约》的约定,损害了绿城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构成侵权,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严剑漪 李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