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其与开发商打官司的经历写在博客上。开发商称,业主的博客内有存在隐瞒,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其评价降低。为此,开发商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昌平法院一审认定,业主的行为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
开发商:博客诽谤使公司名誉受损
开发商称,2005年,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2006年交房。合同签订后,因该名业主多次索要合同外利益,故决定延缓办理交房手续。
2006年,该业主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开发商因此将房屋折抵他人。但此业主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恶意捏造事实,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对开发公司进行诋毁、诽谤,并对多家媒体宣扬,使公司名誉受到毁灭性破坏,销售业绩严重下降,已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要求这名业主在全国性报刊上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近30万元。
业主:博客属个人空间并未诋毁
业主则表示,其并未要求退房,法院已认定开发商违约。在个人博客中的打官司日记,属其私人空间。其在博客上并未有诋毁、侮辱开发商的语言。
法院:业主须在全国性报刊公开道歉
法院认定并查明,2006年,这名业主办理入住时,开发商未交付房屋。后这名业主发出信函,要求退房,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原告收到信函后,未予答复,并将该房屋冲抵工程款。这名业主得知后,在自己的博客内,发表文章,隐瞒了自己要求退房的事实,把未能入住的原因表述为自己组织业主集体收房,开发商恶意报复的结果。
法院认为,文章登载后,许多网民纷纷回复,对业主表示同情和支持,对开发商进行谴责。后多家媒体对此事件进行报道,致使该开发商的名誉受到严重影响。
双方之间的合同后经法院调解解除,开发商退还了被告相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及补偿费。
法院认为,业主在网络上隐瞒自己要求退房的事实,对网民及媒体进行误导,致使开发商的声誉降低,名誉受到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该业主以书面形式,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向开发商赔礼道歉。(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