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在广州黄华路的黄女士打算卖楼时,却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别人在国土房管局办了抵押登记,但她却一点都不知情。黄女士遂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诉讼,要求其撤销抵押登记,越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黄女士诉称,她1997年购买了白云区一房产,持有房产证。但当她想出售该房产时,却发现该房产已由被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黄女士称,自己从未就上述房产与他人发生过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但却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令其房产设立了他项权,侵害其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故要求被告撤销核发的该房地产他项权证。
国土房管局称,黄女士是通过委托代理人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而且,所有证书、资料齐全,他们才核发了房产他项权证。按照代理规则,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本人的行为,所以,原告于2004年9月就已经知道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情况,至原告起诉止,国土房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已超过两年时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要求驳回其起诉。
2007年8月,经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鉴别确认:黄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向国土房管局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法院判决认为,根据规定,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资料欠缺,不符合办理抵押登记及核发他项权证的条件,撤销国土房管局核发的房产他项权证。(练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