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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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人防工程无规定 物业用其经营引争议
2007年10月18日 10:06 来源:北京晨报

  将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的业主原来每月只需向物业交纳120元的停车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在拿到民防局颁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就要求业主每月多交300元租金。因认为把人防地下车库使用权发放给物业的程序违法且侵害了业主利益,珠江罗马嘉园92名业主将朝阳区民防局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6月17日,罗马嘉园的业主在停放车辆时,被物业的工作人员告知,现在停车每月除120元管理费外还要再交300元的租用费。物业为此拿出了朝阳区民防局颁发的相关证书,证明他们拥有该设施的使用权。交涉无果后,92名业主将朝阳区民防局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小区内的地下防空工程属于业主共用,对方在授权物业时未告知原告、把业主正在使用的防空工程发给不具有所有权和合法使用权的物业公司,侵害了其利益。

  “小区内的地下防空工程属于原告共用的说法没有依据。”朝阳区民防局表示,凡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列入北京市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国家的人防设备设施,一律由所在区、县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代理人指出,“我们对人防属于国家这个概念宣传不够,所以造成了业主的误会。”

  根据人防法,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业主认为,朝阳区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已经纳入业主的购房成本中了,应属于业主所有。人防局表示,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的,而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单位,开发商也同意物业来管理,收益自然是物业的。物业公司指出,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只有地下一层属于分摊,不包括地下二层的人防工程。

   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地下人防工程产权问题处于法律真空地带。而《物权法》对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也没有定论。有专家表示,法律若规定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个人也会引发问题,比如,若发生战争,所有者可以拒绝其他没有条件建人防工程小区的居民来躲避,这就不利于对人民生命权益的保护。(记者 颜斐)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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