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提供相关手续,让建筑商卖房,所售房款折抵工程款,由此造成“一房两卖”给买房人带来损失。昨日记者获悉:房山法院对买房人张女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一房两卖”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共同担责,判令解除张女士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开发商和建筑公司返还张女士购房款21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被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于2005年3月份达成折抵工程款协议,“由开发公司用被告建筑公司承建楼房中30套楼房折抵工程款500余万元,该30套楼房由该建筑公司自行销售,开发公司只负责提供销售楼房的各种票据、签章等。”
2006年4月份,该建筑公司以开发公司的名义,利用其盖章的收据和合同将折抵楼房中的一套出售给张女士,张女士当即付清了所有房款。张女士在催促被告建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开发公司早在其签订商品房合同之前就已将该套房屋卖与第三人,第三人已拿到钥匙并办理了入住。张女士在与被告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交涉未果后,一怒将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30余万元。(李罡 万会兵 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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