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外出数日,回来却发现自己住了三年半的房子竟然无法进入,而对方却拿着该房的房屋产权证。郑先生认为,该房确属自己付款所得,只是卖方因故始终未给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却又隐瞒实情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相关律师则表示,虽然郑先生有购房合同为证,但最具法律效力的就是房产证。
起因 签完协议迟迟拿不到房产证
昨日,记者在丰台区右安门附近见到了郑先生。郑先生介绍说,自己名叫郑潜辉,今年60多岁,“如今已是有家难回。”据他回忆,上个月末,他出差数日后回到所住的楼内,竟然发现认不出自己家门了。“我反复确认证实是自己家的位置,才明白原来是整个房门被人换掉了。”他说,当时他曾报警寻求帮助,但民警来后也未能敲开房门。“一直到今天,我连自家门都没进去过。”
“我已经在这里住了三年半了,没想到会出这样的事。”提起这套房子的来历,郑先生表示“一言难尽”。据他讲,他曾在2004年1月份与金德龙房地产经纪公司董事长王某签署了一份购房协议,从王某手中买下位于丰台区东头条3号楼的这套房产,总面积约97平方米,为此,他付给王某70万元。在协议中,王某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为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可协议签过不到20天,王某因犯案被逮捕,我就搬进新房内,也没太在意房屋产权证的问题。”
结果 被起诉才知房屋已易主
“直到去年11月陈某起诉我,要求我腾房时,我才知道原来房产证在他人之手。”郑先生说,起诉他的陈某正是王某的女儿,后来又撤诉了。更没想到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4月至5月期间,数位陌生人两次来到我家,声称房子另有其主。今年8月9日,自称房主的连某又起诉我要求我腾房,我才知道陈某又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郑先生说,目前法院正在对此进行审理当中,还未宣判。“此次占房事件的指使者就应该是连某。”郑先生猜测说,“我真想不到他们会如此作为。”
郑先生还拿出了当年与王某签署的购房协议以及对方开出的收据等,以证明自己确实付款买房。“我才是房子的主人,为什么连门都进不得?”另外,郑先生还提供给记者一个电话号码,“这个号码是陈某提供给法庭的联系电话。”记者拨通后,接电话者自称是陈某曾雇用的律师,对方证实陈某撤诉的事实,并表示时间已久,已不清楚诉讼的相关细节,也无法联系上陈某。
求证 建委证实他人过户手续合法
昨日下午,在记者的陪同下,郑先生来到了右安门派出所报警。随后,在两位民警的带领下,郑先生又一次站在了“陌生”的房门前。在民警数次敲门后,屋内终于有人应答,开门的是一位年纪在30岁上下的女子。“她就是连某!”郑先生对记者说。“为何不经我允许擅自更换房门占用我房?”门口处,郑先生情绪激动,大声质问对方。而该女子只是简单地回答“我是房主”,在民警进门询问后便关上房门。
记者随后又来到丰台区建委,在经过查询后得知,陈某与连某的房屋过户手续是合法的。一名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最重要、最为有效力的证据的就是房屋产权证,只要有房屋产权证,就有了过户手续的基础。
律师说法
合同生效期要看过户日期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诚辉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沈律师表示,郑先生交款后,房屋所有权始终没有转移到其名下,郑先生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成立,但没有生效,“合同生效时间以过户事实为准。”郑先生与王某构成债务关系,郑先生应当起诉王某来维护自身利益,即使王某在服刑期内,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刘奕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