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小区绿地、公用设施上做广告收益归己,或者出租小区公共地下室赚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随意挤占小区绿地挪作他用等等,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这些公共设施的归属争议不断,这种状况将随着《物权法》实施而终结。《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
现实案例
张先生所居住的某小区18号楼是住宅项目,按照规划其半地下室为库房,属于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作为住宅使用。该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其中约220平方米出售给了该楼111号和112号业主,其余面积由该楼全体业主分摊。而小区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18号楼半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2007年8月9日,物业公司还强行砸毁18号楼单元门洞,并将单元门拆除。此举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使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为此,张先生等12位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立即恢复18号楼单元门的原状,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法官解案
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小区地下室或物业服务用房等公用设施牟利的现象可以说非常普遍。过去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这些区域的权利归属,所以与随处可见的这一现象相比,业主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权利的案例并不多。
《物权法》中对小区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公共设施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利用公共设施开展经营活动,首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经营收益的利用和归属也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业主大会可以决议通过分红的方式得到收益。所以像遇到张先生等业主类似的问题,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