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姐因卧室紧邻电梯间,不堪忍受电梯噪音干扰,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要采取措施降噪,并赔偿程小姐1万余元损失。
2004年2月,程小姐购买了位于丰台区马家堡路的一套住房。同年4月入住后她发现,家里的卧室、卫生间与楼里的电梯毗连,三部电梯运行的噪音过大,影响她的休息。为此,程小姐找到开发商,要求其采取措施,但对方置之不理。
今年2月,程小姐委托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房屋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噪音确实超过了国家标准。于是,程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采取措施,降低噪音;按100元/天的标准给付她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噪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之日的赔偿金,并承担检测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采取措施,使程小姐所购买的房屋噪声符合规定标准,如没有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能达到标准,开发商要按10元/日的标准给付程小姐赔偿金,直至其室内噪声符合标准之日止。同时,开发商要一次性赔偿程小姐1万元损失及检测费300元。(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