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把一间邻街商铺租给刘先生,没想到一场火灾使房屋损失了数万元。为了获得赔偿,宋先生花了几个月时间与刘先生打官司,最后虽然获得赔偿,但已经心力交瘁。
去年,宋先生把自家的邻街商铺租给了刘先生经营布料生意,并签下了5年租约。然而,今年上半年商铺发生一场火灾,烧毁了商铺和商铺中的货物。因为刘先生没有保护好现场,最后无法查明火灾原因。火灾烧毁的货物只能由刘先生自己负担,但房屋损失的2万多元却无人承担。宋先生认为自己的商铺不存在任何火灾隐患,而刘先生是使用商铺的人,火灾肯定因其而生,要由刘先生赔偿这部分钱。而刘先生认为火灾是不可抗力,责任不在自己,不愿意赔偿。
宋先生在与刘先生协商多次未果后,把刘先生告上了法庭。没想到,这件小小的案子拖了好几个月。上个月,宋先生才得到法院的结果,自己可以获得20000多元的赔偿。想起自己还要花时间把商铺重新整修一次,宋先生疲累地叹气:“当个收租佬真是不容易。”
租赁警示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罗德旭律师认为,将房屋出租,出租人首先要确保提供的租赁物可以安全使用,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损失,都将会由出租人来赔偿。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合理使用问题导致租赁物损失,那么该损失将由承租人来赔偿。在这里,一个很关键性的问题就是由谁来负举证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损失是由何原因导致的,将由承租人来负举证责任。
罗律师提醒业主,在出租租赁物时,应仔细检查租赁物的所有情况,并且与承租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确认租赁物是否属于良好的状况及约定发生风险的责任分担。如果承租人是用作风险性较高的用途,最好除了约定发生事故赔偿损失外,再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