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化名)在公司大厦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后,其家属将大厦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李珍家属的诉讼请求。
李珍家人称,李珍是一家公司会计,2006年10月,李珍在银行取钱后返回公司途中,在公司大厦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李珍所在公司是该大厦的租赁者。事发后,大厦物业公司的经理拨打110和120,并封锁了大厦。此案目前正在侦查中。
李珍被杀后,她的丈夫和女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称该公司的保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犯罪嫌疑人随意进入大厦,致使亲人在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李珍的家人表示,事发时,该大厦整个建筑物没有安装录像监视设备,致使至今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故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各项损失等共计45.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珍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物业的规定,该大厦并未实行完全封闭管理制度。此种环境下,具有相应民事行为的公众在维护自身安全上负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物业公司发现李珍被害后,立即封锁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并对李珍进行了救助。故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一审驳回了李珍家人的诉求。(吕佳瑜 乔学慧)